玉林工傷保險報銷范圍為工傷醫療費:治療工傷、職業病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全部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一次性傷殘補助、傷殘津貼、評殘后的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
1、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醫療費:工傷治療費用所需的費用,應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也要支付。
3、康復費用:按相關法規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符合相關法規的也能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輔助器具費:具體費用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輔助器具費標準支付。
5、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6、醫療期工資(單位支付):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辦理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注: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玉林工傷保險報銷范圍比例和流程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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